各投标人:
1.原招标公告:“3.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合格的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:
①制造商须具备“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(电梯)”(许可范围含本次招标全部电梯的制造),或具备“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”(许可范围含本次招标全部电梯的制造);
②投标人须提供安装:安装单位须具备“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(电梯)”(安装C级及以上)资质,或者具备“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”(许可范围含本次招标全部电梯的安装);
③代理商参加投标的,代理商须具备合格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,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;
3.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,投标人如无电梯安装资质的,必须组成联合体投标,牵头人为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”。
现修改为:“3.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合格的电梯设备制造商:
①制造商须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【电梯制造(含安装、修理、改造)】,且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;
②投标人须提供安装:安装单位须具备“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(电梯)”(安装C级及以上)资质,或者具备“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”(许可范围含本次招标全部电梯的安装);
3.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。联合体投标的,应满足下列要求:(1)提供联合体协议书;(2)联合体成员(含牵头人)数量不得超过2名”。
2.招标文件其余内容同步修改。
******委员会
******有限公司
2025年06月25日